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