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不予解释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