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防城港人大网以及《防城港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法规、报送法规备案材料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