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