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