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公布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