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