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