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报主任会议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