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