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经常务委员会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