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