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