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起草。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