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