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