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和修改批准机关、修改批准日期。地方性法规解释、修改和废止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