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