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前应当由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有关立法情况。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