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