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