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