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在用地、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