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限制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在企业联合体中所占份额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联合体相应比例的价格扣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