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对外公示,并作为对养老机构资助、考核评价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