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形成劳动报酬良性增长机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