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擅自散布、泄露入住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入住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