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应当为入住老年人疾病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对突发危重疾病的入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亲属,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入住老年人的代理人或者亲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