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级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市级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建立区级城市照明智能控制平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