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八条已修改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犯罪记录。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