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