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旧住宅小区,是指交付使用时间较长,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小区,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