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