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收集、核查与汇总,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并对物业服务公众满意度进行测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系统信息采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