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分摊情况;(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