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诚信证明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