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需要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报告,并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衔接和定期通报制度,将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信息,以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主动终止治疗等情况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通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