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包括观光旅游、休闲旅游、度假旅游等。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