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市场流通,增强供应保障能力,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粮食生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稳定本地区粮食生产规模,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自给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