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供应安全第十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油储存活动;支持地方储备粮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