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信,珍爱生命,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其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