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