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