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特殊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保障其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