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残疾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伤害、遗弃残疾未成年人。

严禁组织、利用残疾未成年人开展营利性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