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特殊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残疾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伤害、遗弃残疾未成年人。严禁组织、利用残疾未成年人开展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