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特殊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对下列对象实施特殊保护:(一)残疾未成年人;(二)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三)留守未成年人;(四)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