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对旷课、逃学的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应当如实告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并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