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要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