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