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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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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